爆炸性粉塵環境大致劃分以下幾點:
一、粉塵釋放源應按爆炸性粉塵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為連續級釋放源、一級釋放源、二級釋放源,釋放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續級釋放源應為粉塵云持續存在或預計長期或短期經常出現的部位。
2、一級釋放源應為在正常運行時預計可能周期性的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
3、二級釋放源應為在正常運行時,預計不可能釋放,如果釋放也僅是不經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釋放。
4、下列三項不應被視為釋放源:
(1)壓力容器外殼主體結構及其封閉的管口和人孔;
(2)全部焊接的輸送管和溜槽;
(3)在設計和結構方面對防粉塵泄露進行了適當考慮的閥門壓蓋和法蘭接合面。
二、爆炸危險區域應根據爆炸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分為20區、21區、22區,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0區應為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2 )2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很可能偶爾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3 )2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可燃粉塵一般不可能出現于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三、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爆炸性粉塵的量、爆炸極限和通風條件確定。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 )裝有良好除塵效果的除塵裝置,當該除塵裝置停車時,工藝機組能聯鎖停車;
(2 )設有為爆炸性粉塵環境服務,并用墻隔絕的送風機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風道設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塵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裝置。
(3) 區域內使用爆炸性粉塵的量不大,且在排風柜內或風罩下進行操作。
五、為爆炸性粉塵環境服務的排風機室,應與被排風區域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相同。
粉塵防爆20區21區22區的區分
20區: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云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短時存在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場所。20區范圍包括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長期持續地或者經常在管道、生產和處理設備內存在的區域。如果粉塵容器外部持續存在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則要求劃分為20區。但在工作場所產生20區的情況是被禁止的。20區爆炸性區域范圍:空氣中粉塵云長期存在的環境,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 1000h/年可能產生20區的場所示例:1、粉塵容器內部場所;2、貯料槽、筒倉等,旋風集塵器和過濾器;3、除皮帶和鏈式運輸機的某些部分外的粉塵傳送系統等;4、攪拌器、粉碎機、干燥機、裝料設備等。
21區:正常運行時,很可能偶然地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場所。在大多數情況下,21區范圍可通過與形成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環境有關的釋放源的評價來 規定。21區爆炸性區域范圍:空氣中粉塵云偶爾出現,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10h/年-1000h/年
可能產生21區的場所示例:1、當粉塵容器內部出現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時,為了操作而頻繁移動或打開最鄰近進出門的粉塵容器外部場所;2、當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時,在裝料和卸料點、送料皮帶、取樣點、卡車卸載站、皮帶卸載點等的粉塵容器外部場所;3、如果粉塵堆積且由于工藝操作,粉塵層可能被擾動而形成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時,粉塵容器外部場所;4、可能出現爆炸性粉塵云(但是既不持續,也不長時間,又不經常)的粉塵容器內部場所,例如自清掃時間間隔較長的簡倉內部(如果僅偶爾裝料和/或出料)和過濾器的積淀側。
22區: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以空氣中可燃性粉塵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場所,如果存在僅是短暫的。22區爆炸性區域范圍:空氣中粉塵云一般不出現,出現時間很短暫(露天),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10h/年可能產生22區的場所示例:1、來自集塵袋式過濾器通風孔的排氣口,如果一且出現故障,可能逸出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一很少時間打開的設備附近場所,或根據經驗由于高于環境壓力粉塵噴出而易形成泄露的設備附近場所;氣動設備,撓性連接可能會損壞等的附近場所。2、裝有很多粉狀產品的存儲袋。在操作期間,存儲袋可能出現故院,引起粉塵擴散。3、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形成時, 一般劃分為21區的場所可以降為22區場所。這類措施包括排氣通風。在(收塵袋)裝料和出料點、送料皮帶、取樣點、卡車卸載站、皮帶 卸載點等場所附近應采取措施。4、形成的可控制(清理)的粉塵層有可能被擾動而產生爆炸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只有在危險粉塵/空氣混合物形成前,通過清理的方式清除了該粉塵層,它才為非危險場所。
在粉塵爆炸性環境內,電氣設備須根據爆炸危險區域的分區、可燃性物質和可燃性粉塵的分級、可燃性物質的引燃溫度、可燃性粉塵云和可燃性粉塵層的引燃溫度進行選擇。安裝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的電氣設備須采取措施防止熱表面可燃性粉塵層引起的火災危險。電氣設備結構應滿足電氣設備在規定的條件下運行時,防爆性能沒有降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