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
新能源汽車廢舊
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
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以下簡稱《規范條件》)進行修訂,形成《規范條件(2024年本)》,于2024年12月16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42號)。
2009年我國開始試點應用新能源汽車,2014年開始大規模推廣。“十三五”以來,隨著早期新能源汽車壽命到期,動力電池開始進入規模化退役階段。動力電池蘊含鋰、鈷、鎳等金屬材料,退役后仍具有較高利用價值。發展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對于實現廢舊動力電池資源的高值循環利用,支撐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引導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自2016年開始遴選培育骨干企業,截至2023年底已累計公告148家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引導產業創新升級、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和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產業的快速發展,行業技術水平提升,技術指標提高,舊版《規范條件》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引導作用有所減弱。為引導企業有序投資、有序發展,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復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規范條件》進行了修訂。
《規范條件》重點聚焦四方面內容:一是優化技術指標體系。將冶煉過程鋰回收率的技術指標由不低于85%提高至不低于90%,新增破碎分離后的電極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雜質鋁含量低于1.5%等技術指標,引導企業強化技術創新,提升工藝水平。二是更新完善標準規范。增補《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等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拆解、編碼標準,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更新有關要求。三是新增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相關要求。明確梯次利用電池不得用于電動自行車、再生利用企業應當兼顧處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離子電池等要求,助力完善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四是強化產品質量管理和企業選址等要求。《規范條件》提出企業應建立產品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的質量保障機制,增加再生利用產品強制性標準要求,進一步提升綜合利用產品質量。明確新建綜合利用企業應按要求進入產業園區,引導企業合理布局,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做好《規范條件》宣貫實施工作,組織企業積極申報,營造行業發展良好氛圍,遴選培育一批水平高、行業帶動作用顯著的標桿企業。加強動態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助力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4年 第42號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提高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水平,我部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進行了修訂,形成《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現予以公告。《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同時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
一、總則
(一)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提高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范條件。
(二)本規范條件中的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過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1.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檢測、分類、拆分、重組等處理,制造符合有關標準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2.再生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選、冶煉(或材料修復)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三)本規范條件中的綜合利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開展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業務的企業。
(四)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成投產的綜合利用企業。本規范條件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企業布局與項目選址
(一)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規劃環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范化設計要求。
(二)企業布局應當與本企業廢舊動力電池處理規模相適應。
(三)企業不得位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濕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四)新建綜合利用企業應按要求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園區,建設用地應為工業用地。
三、綜合利用能力
(一)通用要求
企業應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綜合利用。廠區條件、設施設備、技術工藝、溯源能力、資源利用、能源消耗等應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實繳資本不少于500萬元,梯次利用企業產能原則上不低于1000噸/年,再生利用企業產能原則上不低于5000噸/年(按可處理的廢舊動力電池重量計算)。
2.土地使用手續合法(如土地為租用,新申報時租用合同續存期限不少于10年),廠區面積、作業場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能力相適應,作業場地滿足硬化、防滲漏、耐腐蝕等要求。
3.應選擇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能耗低、環保水平和資源利用水平先進的生產設施設備,采用節能、節水、環保、清潔、高效、智能的先進適用技術與工藝。鼓勵企業使用綠色電力。
4.開展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管理有關要求建立溯源系統,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并開展溯源工作,將相關溯源信息及時準確地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
5.應設立專門的廢舊動力電池貯存場地,配備紅外熱成像監控預警、煙霧自動報警等安全防護設施,并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巡查。
6.對于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確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7.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要求開展項目節能評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備必要的能源(電、天然氣、水等)計量器具。加強對運輸、拆卸、儲存、拆解、檢測、利用等各環節的能耗管控,降低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綜合利用企業在廢舊動力電池入庫前將電池中殘留的余電通過外接電路法釋放到儲能設施、工廠微電網或電網再利用。鼓勵企業探索開展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產品碳足跡核算,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產品碳足跡核算有關標準。
8.每年用于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業務收入的3%。鼓勵企業申報省級及以上獨立研發機構、工程實驗室、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1.應核實廢舊動力電池來源,將相關溯源信息及時準確地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確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廢舊動力電池來自新能源汽車退役動力電池。
2.應具備廢舊動力電池拆分的技術手段和能力,配備吊裝、絕緣測試、焊點銑削、切割、清洗等設備,按照國家標準《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GB/T 33598)要求進行電池包(組)和模塊的拆解,并將拆分后的零部件分類存放。
3.應具備檢測動力電池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配備充放電測試、電壓內阻測試等設備,開展電池狀態評估,按照國家標準《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判定其是否滿足梯次利用要求。
4.應具備拆分電池自動化重組和梯次產品質量檢驗的技術手段和能力,配備機械輔助搬運、激光焊接、高溫老化、激光打碼或噴碼等設備,對拆分后的電池進行二次組裝形成梯次產品,并對梯次產品的質量、安全等性能進行檢驗,梯次產品需符合所在領域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
5.應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及鋰電池編碼規則有關政策和國家標準要求對梯次產品進行重新編碼,保留并不得損毀或遮擋原動力電池編碼。在產品顯著位置貼示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產品標識》(GB/T 34015.4)要求的梯次產品標識。
6.優先支持具有多項相關技術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企業申請規范條件公告。年梯次利用的廢舊動力電池量應不低于實際廢舊動力電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計算)。回收到的不可梯次利用的廢舊動力電池應交由符合本規范條件的再生利用企業處理。
7.應承擔本企業生產銷售梯次產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務,具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安全風險等有關注意事項及要求。
8.應承擔梯次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責任。自建或與用戶共建梯次產品在線監測平臺,監測產品運行狀態和流向。
(三)再生利用企業要求
1.具備廢舊動力電池安全拆解機械化作業平臺及工藝,配備放電、自動化破碎、分選等設備,鼓勵采用精細化、智能化拆解設備,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3部分:放電規范》(GB/T 33598.3)、《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單體拆解技術規范》(QC/T 1156)要求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放電、拆解、破碎、熱解及分選。若企業具備帶電處理技術,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帶電處理。
2.具備產業化應用的濕法、火法或材料修復等工藝,可實現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復,對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具有相應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對不可利用殘余物的規范處置方案。再生利用企業應當兼顧處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離子電池等。
3.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水平,通過冶煉或材料修復等方式保障主要有價金屬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破碎分離后的電極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雜質鋁含量低于1.5%,雜質銅含量低于1.5%;冶煉過程鋰回收率應不低于90%,鎳、鈷、錳回收率不低于98%,碳酸鋰生產單位產品綜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標準煤/噸;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質量之和占原動力電池所含目標材料質量之和的比重應不低于99%。工藝廢水循環利用率應達90%以上。
四、產品質量
(一)企業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構建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編制崗位操作守則、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權限,配備經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建立產品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的質量保障機制,并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梯次產品應符合所應用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通過相應的強制認證、市場準入或行政許可等。梯次產品不得用于電動自行車領域。鼓勵企業制定和執行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技術標準或規范。
(三)再生利用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所采用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電池級碳酸鋰》(YS/T 582)、《無水氯化鋰》(GB/T 10575)、《氟化鋰》(GB/T 22666)、《單水氫氧化鋰》(GB/T 8766)、《電池用硫酸鈷》(HG/T 5918)、《精制氯化鈷》(GB/T 26525)、《電池用硫酸鎳》(HG/T 5919)、《電池用硫酸錳》(HG/T 4823)、《硫酸鎳鈷錳》(HG/T 6238)、《鎳鈷錳三元素復合氧化物》(GB/T 26029)、《鎳鈷錳三元素復合氫氧化物》(GB/T 26300)、《磷酸鐵鋰》(YS/T 1027)、《納米磷酸鐵鋰》(GB/T 33822)、《再生磷酸鐵》(HG/T 6262)、《工業磷酸》(GB/T 2091)、《工業磷酸三鈉》(HG/T 2517)、《氧化鐵顏料》(GB/T 1863)等。
五、環境保護
(一)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項目應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生產。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 1034)等有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表,并按照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污染物。
(二)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并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1.配備具有耐腐蝕、堅固、防火、絕緣特性的專用分類收集儲存設施,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設施。廢舊動力電池貯存場所應不低于丙類要求,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貯存設施的建設、管理應根據廢物的危險特性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等要求。
2.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再生利用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環境監測要求、運行環境管理要求應符合《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86)等標準規定,并按照有關要求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自動監測。
4.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并對產生噪聲的主要設備采取基礎減振和消聲及隔聲措施,具體標準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三)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再生利用企業,應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健全企業相關管理制度。
(四)再生利用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五)企業應設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和完善的環保制度,建立環境保護監測制度并制定監測方案,在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六、安全生產和人身健康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實施審查、驗收。
(三)企業運輸或委托其他單位運輸廢舊動力電池的,應對承運單位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確保運輸管理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管理規范 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四)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建立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并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五)企業作業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要求。
(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七、社會責任和職業教育
(一)企業外購廢舊動力電池及廢料(如廢極片、廢電芯、廢粉末及漿料、邊角料等)作為原料的,應加強供應商管理,確保原料來源合法、供應方的加工過程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二)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三)鼓勵企業建立電池信息管理系統,構建完善的生產過程信息化管理體系,對廢舊動力電池來源、主要參數(類型、容量、產品編碼等)、拆解檢測、資源利用、產品流向及廢棄物處置措施等進行有效跟蹤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鼓勵企業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及職工教育檔案,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生產工人等應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如電工證等),做到持證上崗。
八、監督管理
(一)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予以公告,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2.企業可依據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公告。申請企業需編制《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見附1),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提供相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企業申報時應投產1年及以上。
3.《規范條件》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4.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的申請,并按本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將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5.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6.各地方應引導規范條件企業科學合理布局,綜合考慮當地及周邊動力電池退役情況和市場需求,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不鼓勵新建資源綜合利用水平較低、工藝技術較為落后的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產能,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綜合利用能力提升。
(二)公告企業的動態管理
1.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按照本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提交上年度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見附2)。
2.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列入公告名單的當地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各項管理,加快技術改造,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規范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規范條件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4.已公告企業應在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及其他與本規范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在發生變化1年內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和專家驗收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驗收意見進行核實,對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予以公告。
5.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1年內整改不到位的,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1)不能保持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
(3)報送的相關材料或生產經營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5)主體生產設備連續2年關停或開工負荷不足10%的。
已經建成投用的企業未按要求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園區,或建設用地不為工業用地,且未在2年內搬遷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環保等事故,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擬撤銷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6.支持國家或地方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措施。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二)本規范條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同時廢止。
(三)本規范條件實施前已取得公告的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達到本辦法要求,并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和專家驗收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件:
2.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