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廈門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各駐區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我市生態環境執法領域推行不予行政處罰制度,進一步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廈門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若干規定》等相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廈門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釋放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廈門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若干規定》等精神,結合生態環境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執法過程中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采取責令整改、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監管措施,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合規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依法調查取證,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或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實行清單制管理,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對于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第五條 對于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調查,如實記錄當事人違法事實,責令改正,提出不予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承諾并完成改正的,經現場核實和法制審核后,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對生態環境違法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磋商協議,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替代修復或賠償,主動開展污染處理設施提標改造或提升生態環保能力建設的,可以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參考情形提交集體討論。
第七條 對于不予行政處罰案件,辦案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結案立卷歸檔備查。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對下列違法行為,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三)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四)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五)當事人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六)當事人被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發現同類環境違法行為的;
(七)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八)其他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九條 本辦法和清單所稱的“初次”,是指當事人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逆向計算兩年內的初次違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2024年2月2日印發的《廈門市生態環境領域行為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2022年12月5日印發的《廈門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第二批)》同時廢止。
附件:1. 廈門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
2.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
3. 廈門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處置流程圖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