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中,第三方
環保服務機構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一些機構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不惜弄虛作假,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環境保護工作的有效性。為了強化警示教育宣傳,提升監管效能,現發布一批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領域的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并對查辦案件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高埗分局、中山市生態環境局、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廉江分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予以表揚。
案例一:廣州市增城區查處檢測公司出具大量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件簡介
2024年4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在對轄內企業開展排污許可證后監管過程中,發現廣東某檢測公司在進行自行檢測服務時,多次現場采樣時間過短,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隨后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對該檢測公司進行專案調查,發現該公司2023年8月成立至2024年4月間,存在通過大量現場擺拍未實際采樣、未開展實驗室檢測分析等方式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并出具檢測報告的情形。
查處情況
該案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本案執法人員查閱檢測報告原始采樣記錄,并調取廠區監控視頻進行比對,發現報告所列時間與實際采樣時間明顯不符,涉嫌弄虛作假,并以此為突破口,深挖案件線索,最終查實檢測公司出具大量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二:深圳市龍崗區查處運維單位運營管理污染防治設施過程中弄虛作假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加工廠進行執法檢查,加工廠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轉,水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正在運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污染防治設施運營管理工作。執法人員通過遠程監控視頻發現該運維公司的操作工在運營管理污染防治設施時,12月內分別在六天等不同時段拔出pH計探頭,探頭拔出時加工廠正在排放廢水,探頭拔出前pH值呈現上升趨勢,探頭拔出后在線監測設備無法真實反映所排廢水的實際pH值。上述行為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斷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八)項“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情形。
查處情況
該運維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標準運營管理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受委托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并參照《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19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4年版)的規定,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6萬元。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投訴舉報多、監測行為不規范的運營機構進行重點監管,通過開展非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專項整治等措施,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應以案為鏡、以案為戒,加強運維人員操作規范培訓,嚴格履行環保法律義務,自覺接受監督管理,增強生態文明理念和生態法治觀念。
案例三:深圳市光明區查處編制環評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限制從業處罰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能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單位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和深圳光明市級森林自然公園和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先保護單位內,根據《2023年第三季度光明區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復核專家意見》,該單位項目選址不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和《深圳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但該能源公司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卻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經調查核實,該報告表的編制主持人為李某。
查處情況
李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李某作出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的處罰決定,并依據相關規定對其失信記分20分。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大對環評的抽查比例,對環評存在質量問題的公司依法立案處理,對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的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罰,督促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誠信編制環評,提升環評質量。企業需要強化環評編制方面的法律意識,嚴格把關環評編制的各項工作,提倡企業尋找優質的環評編制單位進行委托編制,切實提高環評的編制質量。
案例四:東莞市高埗鎮查處檢測公司監測數據失實案
案件簡介
2024年3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高埗分局對廣東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經查,該單位已辦理環保審批及驗收手續,主要從事檢測服務,其出具的四份噪聲檢測報告及其原始記錄顯示,檢測時長均為5分鐘,通過調閱噪聲聲級儀設備中的原始數據發現,噪聲聲級儀的電子儲存記錄與對應檢測報告的紙質原始記錄內容不一致,涉嫌存在監測數據失實的情形。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關于“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結合當事人主動作出公開道歉和生態環境守法承諾,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
案件啟示
該案反映出環境檢測機構存在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對檢測標準方法的培訓和貫徹缺失等問題。生態環境部門要適時組織專家對檢測機構進行“問診式”幫扶,對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并聯合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形成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倒逼檢測機構壓實主體責任,強化行業自律,自覺維護環境檢測數據的客觀公正,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案例五:中山市查處檢測公司監測數據失實案
案件簡介
2023年9月,根據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交辦線索,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廣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檢測報告中有組織廢氣檢測結果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濃度均為實測值。依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第5.2章節的規定“實測的工業爐窯的煙(粉)塵、有害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規定的摻風系數或過量空氣系數時的數值”。經檢測,顆粒物濃度實測值為7.9mg/m³,折算值為81.3mg/m³。根據相關規范,檢測報告應顯示污染物濃度的折算值,但該檢測公司未把顆粒物濃度折算值寫入報告內。檢測公司上述行為符合《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情形。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
案件啟示
檢測報告是企業生產排污的真實反映,專業性較強,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嚴謹、認真、規范地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本案執法人員認真核實、細致比對,及時糾正檢測公司不規范行為,督促企業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提升污染治理能力與合規達標排放水平。
案例六:江門市江海區查處第三方未按監測規范從事監測活動及弄虛作假案
案件簡介
2023年6月,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部署,對某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以及弄虛作假行為,主要表現在該公司對某環保公司進行噪聲檢測期間未有效進行聲學校準,不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該公司對某五金公司采樣時間段為2021年12月21日8時11分至9時11分。經查該公司儀器出入庫、高速通行、考勤等記錄發現,檢測報告中的2名采樣人員分別于采樣當日8時29分、8時27分在檢測公司內進行考勤打卡,直至當日10時07分到達高速收費站,即報告中的采樣人員未于檢測報告采樣原始記錄的時間內進行采樣,亦未如實記錄實際采樣時間。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和《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江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375萬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處以罰款3萬元。
案件啟示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儀器內部記錄、儀器出入庫記錄,高速通行記錄、考勤記錄等手段進行核查,無疑為同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借鑒,同時與市場監管部門形成高效聯動,有力遏制了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問題頻發勢頭。
案例七:湛江市廉江市查處運維單位運營自動監測設備弄虛作假案
案件簡介
根據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異常線索,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廉江分局執法人員對某造紙廠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造紙廠正在生產,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在運行,由廣州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運營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執法人員現場查看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巡檢記錄表發現,2024年4月16日和23日均有該運維公司對該造紙廠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運維的記錄和運維人員的簽名,但是執法人員調取自動監測設備站房視頻監控顯示,同日均無工作人員對該造紙廠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運維巡檢。該環保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的規定開展在線監測系統運維工作,并偽造運維記錄的行為,屬于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和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中弄虛作假的情形。
查處情況
該運維單位上述行為違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受委托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結合當事人主動作出公開道歉和生態環境守法承諾,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萬元。
案件啟示
“三個加強”筑牢監管防線。一是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同時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實現實時監控和預警,嚴懲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違法行為;二是排污單位要加強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日常工作考核,促使其提高服務質量,排污單位若監管不力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和行政處罰;三是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要加強行業自律,恪守行業準則,堅持誠信服務,共同抵制惡意競爭、低價競爭,杜絕粗制濫造和弄虛作假行為。
案例八:清遠市連州市查處第三方偽造檢測報告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月,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執法人員在對連州市某食品公司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食品公司2023年的環境檢測報告中檢測結果、氣象參數以及現場采樣照片與2021年的環境檢測報告高度一致。經查明,2021年初,該食品公司相關負責人與某第三方環保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口頭約定由其承擔食品公司的環境檢測業務,魏某隨后聯系檢測公司到食品公司開展檢測并出具環境檢測報告。2023年,食品公司再次與魏某口頭約定由其承擔食品公司的環境檢測業務,但魏某未再聯系檢測公司到場開展環境檢測,而是在網上購買了偽造的檢測公司檢測專用章及CMA章,以檢測公司2021年對食品公司的環境檢測報告為模板,使用PDF、PS等軟件對數據等進行修改,出具虛假環境檢測報告給食品公司,騙取檢測費用。調查時還發現魏某通過同一手段另外8家企業提供了共35份虛假的檢測報告,騙取檢測費用。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魏某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環境檢測報告是判斷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重要依據,未經采樣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僅會擾亂環境檢測市場,更會嚴重干擾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管工作。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有力地打擊了此類違法行為,同時也警示了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應當明法條、知后果,提高守法意識,增強守法自覺性。
來源/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處、廣東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整理/廣東生態環境微信編輯小組
原標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2024年第五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環保服務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