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服務中小微企業,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在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環綜合〔2024〕62號)基礎上,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具體措施。
一、推動綠色低碳發展
1. 支持綠色產業發展。支持企業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和綠色供應鏈,引導環保企業延伸拓展服務范圍和服務領域,促進生態環保產業、節能產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低碳產業一體化融合發展。推動石化化工、鋼鐵、建材等傳統產業綠色改造,提升清潔生產水平。完善實用技術管理機制,加快企業先進技術推廣應用,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參與生態環境重大科技計劃和創新平臺建設。
2. 推動治污設備更新。堅持鼓勵先進、淘汰落后,幫扶企業排查落后生產工藝設備、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設施,積極支持企業對各類生產設備、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等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推動重點行業企業提升大宗貨物清潔運輸比例,以及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
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勵企業自主自愿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3. 優化區域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強化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指導約束作用,推動產業園區完善環境基礎設施,促進企業集中治污、集聚發展。鼓勵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地區,因地制宜建設集中污染處理設施。
4. 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推動大規模回收循環利用,支持企業提升廢舊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完善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體系,支持企業提供第三方專業服務。支持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豁免、跨區域轉移管理、“無廢集團”建設等改革試點示范。
二、提高環評審批效率
5. 深化環評管理改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實施環評豁免、打捆審批、告知承諾審批等措施,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民營重大投資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實施即報即受理即轉評估。對不屬于重大變動的項目,無需重新辦理環評,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審批合一”。
6. 優化總量指標管理。對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免予提交總量指標來源說明,由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臺賬管理。上一年度大氣、水環境質量達標的縣(市、區),建設項目所需總量指標實施等量削減替代。
三、優化執法監管方式
7. 實施正面清單管理。嚴格落實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免除、減少現場執法檢查。實施“不打擾”監管,綜合運用新技術、新手段,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提高監管智能化精準化水平,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執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依法對清單內的違法行為進行(可以)不予處罰。規范生態環境管理第三方服務,切實提高服務質效。
8. 開展精準科學管控。堅持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在國家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我省績效分級行業范圍。鼓勵企業創建環保績效A級企業,落實好相關激勵政策。科學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明確不同預警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嚴格按照應急預案啟動和解除重污染天氣預警,嚴禁采取“一刀切”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應急管控措施。
四、完善服務保障機制
9. 強化財政金融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污染治理等項目納入各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一視同仁給予財政資金支持。拓展
金融服務渠道,引導更多金融資本進入生態環保領域,著力破解企業普遍缺少綠色發展資金難題。進一步減少社會資本市場準入限制,清理在招投標等環節設置的不合理限制,破除民營企業參與競標污染防治攻堅戰重大治理工程項目的準入屏障。
10. 做好企業對接服務。深化“萬人助萬企”“企業服務日”等活動,深入開展科技幫扶行動,為企業治理環境污染提供技術咨詢,多措并舉為企業紓困解難,營造支持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健康發展的濃厚氛圍。
原標題: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出臺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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