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廢氣經高效治理后,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均應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排放要求,并確保排放穩定達標與污染物去除效率不低于80%的雙重控制要求。部分企業高效治理工藝選擇不當,由此帶來廢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產生有害物質損壞治理設施,或運行費用過高等問題。廣東佛山生態環境近日發布了VOCs治理設施現場排查檢測的結果和相關未達標案例的重點分析,對用戶單位選擇VOCs治理設施和環保企業都吹響了“低價低質低效”的警醒號角!
文中提及了11個典型案例,涉及我們認為的高效工藝如RTO、吸脫附+CO等工藝設備排放超標的事實,其中我們選取3個摘要如下:
①某公司使用沸石固定床+催化燃燒CO,治理設施2萬風量,合同金額38萬元。處理前216mg/m3,處理后220mg/m3,效率為0,主要問題是固定床半小時內快速飽和,根本來不及脫附。主要原因是企業為節省治理成本,選擇了不適用的沸石固定床濃縮吸附工藝。
②某公司使用沸石固定床+催化燃燒CO,治理設施4萬風量,設施金額116萬元。生態環境部門使用FID便攜式設備監測,總VOCs處理前144mg/m3,處理后176mg/m3,去除效率為0。主要問題是沸石固定床吸附容量小,不能做到及時脫附再生,且脫附不均勻。主要原因是企業受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誤導,錯誤選擇了沸石固定床濃縮吸附工藝。
③某膠袋有限公司有2臺凹版印刷機(2色、8色各一臺),1臺凸版印刷機;印刷車間整體密閉收集。該公司使用活性炭吸附+CO催化燃燒,治理設施2萬風量,投資金額23萬。總VOCs約307mg/m3,處理后約115mg/m3,去除效率為63%。主要問題是活性炭吸附效率不高,難以達到80%的去除效率,排放超標。主要原因是企業單純為節省治理成本而錯誤選擇了造價較低、不適用的活性炭濃縮吸附工藝。
主要問題:治理工藝選擇不當
1.選擇了活性炭或沸石固定床吸附濃縮等非高效工藝。主要問題表現為活性炭或沸石固定床吸附材料吸附容量較小,吸附效率較低,處理較高濃度有機廢氣很快吸附飽和,無法及時脫附且脫附不均勻,不能滿足廢氣排放濃度穩定達標與污染物去除效率不低于80%的相關要求;
2.瞞報原輔材料種類或用量,導致治理工藝選擇不當。部分企業瞞報原輔材料種類和使用量,導致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對VOCs廢氣產生濃度估算不足,難以去除中高濃度廢氣。
如實際產生中高濃度有機廢氣,但選擇了適用于中低濃度的沸石轉輪+RCO(CO)催化燃燒治理工藝(中高濃度適宜采用沸石轉輪+RTO(TO)高溫焚燒治理工藝),導致廢氣焚燒熱解去除不徹底,治理效果不佳;再如瞞報使用含鹵素原輔材料(如二氯甲烷等),廢氣含氯離子,經焚燒后產生鹽酸等強酸物質,造成催化劑中毒和治理設施快速腐蝕。
3.對生產規律和廢氣產排認識不清,盲目選擇工藝。部分企業生產不連續或廢氣濃度不高,但未經濃縮直接采用RTO焚燒處理,大量依靠天然氣助燃,導致能耗過高,運行費用成倍增加,給企業帶來巨大壓力。
典型案例1:錯誤選擇沸石固定床吸附工藝
某印刷有限公司有1臺10色凹版印刷機,2臺凸印機,凹印機使用軟簾圍擋收集。
該公司使用沸石固定床+催化燃燒CO,治理設施2萬風量,合同金額38萬元。生態環境部門使用FID便攜式儀器監測,第一次檢測(風機只開了50%),處理前690mg/m3,處理后446mg/m3,嚴重超標,去除效率僅35%。半小時后,第二次檢測(風機開盡),處理前216mg/m3,處理后220mg/m3,效率為0,主要問題是固定床半小時內快速飽和,根本來不及脫附。主要原因是企業為節省治理成本,選擇了不適用的沸石固定床濃縮吸附工藝。
典型案例2:錯誤選擇沸石固定床吸附工藝
某印刷有限公司有2臺8色凹印機。凹印機使用軟簾圍擋收集,印刷車間整體密閉收集。該公司使用沸石固定床+催化燃燒CO,治理設施4萬風量,設施金額116萬元。
生態環境部門使用FID便攜式設備監測,總VOCs處理前144mg/m3,處理后176mg/m3,去除效率為0。主要問題是沸石固定床吸附容量小,不能做到及時脫附再生,且脫附不均勻。主要原因是企業受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誤導,錯誤選擇了沸石固定床濃縮吸附工藝。
典型案例3:選擇不適用的活性炭吸附工藝
某塑料包裝有限公司有3臺凹印機,并使用軟簾圍擋收集凹版印刷機VOCs廢氣。
該公司使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CO。生態環境部門使用便FID攜式設備監測,總VOCs處理前1517mg/m3,處理后845mg/m3,嚴重超標,去除效率僅為44%。
主要問題是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效率較低,面對較高濃度有機廢氣很快吸附飽和,無法及時脫附。主要原因是企業單純為節省治理成本選擇了不適用的活性炭濃縮吸附工藝。
典型案例4:錯誤選擇活性炭吸附工藝
某膠袋有限公司有2臺凹版印刷機(2色、8色各一臺),1臺凸版印刷機;印刷車間整體密閉收集。該公司使用活性炭吸附+CO催化燃燒,治理設施2萬風量,投資金額23萬。
2023年9月20日,生態環境部門去現場監測,非甲烷總烴處理前濃度為243mg/m3,處理后107mg/m3,去除效率約56%;總VOCs約307mg/m3,處理后約115mg/m3,去除效率為63%。主要問題是活性炭吸附效率不高,難以達到80%的去除效率,排放超標。主要原因是企業單純為節省治理成本而錯誤選擇了造價較低、不適用的活性炭濃縮吸附工藝。
典型案例5:廢氣濃度估算不足治理工藝選擇不當
某彩印有限公司有3臺凹版印刷機(2臺8色,1臺6色),車間整室密閉收集,使用沸石轉輪+CO催化燃燒治理工藝。
生態環境部門現場監測,處理前非甲濃度約1312mg/m3,轉輪處理后非甲濃度約654mg/m3,CO爐燃燒后的測口非甲濃度超4500mg/m3。
生態環境部門使用FID對處理后總排口監測,總VOCs濃度超2320mg/m3。主要問題是高低濃度未分類收集,過高濃度CO爐難以承受其負荷、熱解氧化不徹底,導致VOCs大分子轉化成小分子,非甲濃度比處理前還高。主要原因是企業瞞報原輔材料使用使用量,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不專業,對VOCs廢氣產生濃度估算不足,未恰當選擇合適工藝去除高濃度廢氣(處理前廢氣濃度超1200mg/m3)。
原標題:VOCs治理設備變為“污染設施”?催化燃燒投資116萬,去處效率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