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株潭生態綠心保護條例》于2024年5月30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近日正式印發,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旨在加強長株潭生態綠心保護,創新綠色轉型發展路徑和模式,發揮生態源地、生態屏障和生態融通功能,實現生態綠心保值增值,打造具有世界重要影響的城市群生態綠心,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湖南篇章。
原文如下↓
湖南省長株潭生態綠心保護條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長株潭生態綠心保護,創新綠色轉型發展路徑和模式,發揮生態源地、生態屏障和生態融通功能,實現生態綠心保值增值,打造具有世界重要影響的城市群生態綠心,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湖南篇章,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株潭生態綠心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株潭生態綠心(以下簡稱綠心),是指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之間的城際生態保護區域。
根據生態價值和開發強度評價,將綠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融合發展區。核心保護區是綠心發揮生態源地和生態屏障功能的核心區域,是高水平生態保護典范區;融合發展區是保障核心保護區生態系統功能和實現長株潭一體化發展生態融通功能的生態緩沖區域,是發展新質生產力和踐行“三高四新”的綠色發展示范區。具體范圍和面積由《長株潭生態綠心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綠心規劃)確定。
第三條 綠心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綠心規劃是以生態保護為導向的省級區域發展規劃,是綠心保護的重要依據。涉及綠心的省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綠心規劃,省級以下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服務于綠心規劃。
編制綠心規劃應當堅持科學、務實、精準、協調的原則;遵循客觀規律,統籌綠心生態、生活和生產空間布局,推進綠心高水平保護、高質量發展和高品質生活;堅持實事求是,結合綠心生態稟賦和功能定位,合理劃定綠心范圍和分區界線,嚴格實施分區管控;統一坐標體系,規范空間數據標準,精準確定管控要素;推進“多規合一”,綠心規劃應當與省國土空間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相一致,并通過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傳導落實。
綠心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組織擬訂綠心規劃草案時,應當征求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綠心地區各級人大代表和基層組織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實地調查,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綠心規劃應當在本條例公布后六個月內完成編制,并嚴格組織實施。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和程序進行。
綠心規劃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兩個月內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綠心城鎮開發邊界內和特殊單元的詳細規劃由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據綠心規劃和市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綠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綠心規劃組織編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綠心村莊規劃應當在綠心規劃公布后六個月內完成編制。
第六條 在綠心核心保護區內,在現有基礎上堅持擴綠增長、制定相關政策引導產業和人口減量發展;除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林相提質改造、符合核心保護區生態功能定位的鄉村振興、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整治和空心房整治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綠心融合發展區內,嚴禁高污染高耗能項目,禁止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工業和其他建設項目。對融合發展區內的建筑高度、密度,應當按照綠心風貌管控導則的規定嚴格控制,防止融合發展區過度城市化。
綠心核心保護區建立綠心保護項目庫,融合發展區建立準入項目指導性清單。綠心保護項目庫和指導性清單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后發布。指導性清單每年第一季度更新。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心規劃所確定的核心保護區、融合發展區的范圍和界線,向社會公告。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核心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樣式和設立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七條 綠心核心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準入、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綠心融合發展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市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準入、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綠心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縣(市、區)、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部門意見后審批發證。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情況開展檢查。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就核心保護區、融合發展區的建設項目以及住宅建設,制定審批流程和時限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在綠心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構建從山林到河湖的保護治理大格局。綜合運用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兩種手段,修復治理綠心生態受損區域,持續推進生態建設。
第九條 在綠心嚴格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核心保護區的林地保有量保持增長,因地制宜開展植樹造林,增加綠化面積,森林覆蓋率合理提高;融合發展區的林地保有量和森林覆蓋率保持總體穩定。開展森林撫育、退化林修復,推進森林保護和可持續經營,進行林相調整,提升森林質量,綠心單位面積森林蓄積量應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條 在綠心嚴格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保護與治理,保護與修復水源涵養區和生態緩沖帶,保障河湖生態流量。
將綠心列入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綠心內的建設項目執行國家水土流失防治一級標準,實行嚴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制度。
第十一條 在綠心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動態監測和實施評估,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制度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嚴格綠心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優化綠心土地利用結構,守牢綠心國土空間保護利用紅線。
對在綠心內已經設立的采礦權,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清理并處置。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心風貌管控導則。涉及綠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建設風貌引導。支持綠心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因地制宜引導綠心內村民適度集中居住,推動庭院美化、降圍透綠,建設共用院落。推進綠道網絡建設。
在綠心推行火化,科學規劃建設服務于綠心村(居)民的公墓。提倡和鼓勵樹葬、花葬等節地生態安葬。
第十三條 在綠心應當樹立綠色發展理念,發展綠色低碳經濟,轉變發展方式、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支持在綠心推廣應用先進綠色技術,開展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特許經營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等制度創新,創建綠色品牌,推動綠心生態價值提升和轉化。
第十四條 在綠心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廣先進農業技術,建設鄉村全面振興示范區。
支持綠心深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制度;構建現代化農林業產業體系,發展與綠心生態功能定位相適宜的生態農林業等鄉村振興項目;建設高標準農田,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支持在融合發展區整合盤活農村零散閑置土地,保障鄉村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用地;建設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發展生態旅游、森林康養和文旅融合的鄉村旅游。
第十五條 涉及綠心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綠心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完善農村供水工程體系,提質改造鄉村公路,建設數字鄉村基礎設施等,建立健全綠心公共基礎設施長效管護機制。
涉及綠心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鄉村振興和綠色發展拓寬綠心村(居)民就業創業渠道,及時發布就業信息,加大免費培訓力度,促進適齡勞動力充分就業;采取適當補助等方式鼓勵綠心村(居)民購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綠心村(居)民的養老、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十六條 在綠心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劃和審批程序進行建設;
(二)毀林開墾或者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三)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
(四)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五)侵占、填堵(埋)河道、湖泊、水庫、渠道、山塘;
(六)在河道內擅自采砂;
(七)開采除居民自用的礦泉水、地熱以外礦產資源;
(八)在水域上經營餐飲;
(九)在河湖、水庫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投肥投餌養殖;
(十)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或者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十一)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規模養殖;
(十二)用水泥、石材等新建永久性墓冢;
(十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綠心保護標志;
(十四)其他破壞綠心生態和污染綠心環境的違法行為。
在核心保護區,除前款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二)畜禽規模養殖;
(三)傾倒、拋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四)建造連片的、永久性的大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綠心保護工作,將綠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綠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定期研究綠心工作,協調處理綠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是綠心保護的責任主體,負責所轄綠心的保護、建設、投入、管理和宣傳教育。
涉及綠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綠心保護、建設、投入、管理和宣傳教育,建立聯合執法、日常巡查機制,及時查處和整改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承擔綠心保護的組織統籌、改革創新、協調督查等責任。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開展綠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空間用途管制、生態保護修復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規劃引導、用地管理和風貌規范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開展綠心污染防治、環境準入監督管理、生態
環境監測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開展綠心林業建設和林地、草地、濕地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開展綠心生態保護補償和統籌加大資金投入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開展綠心鄉村振興、農村環境整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開展綠心水資源保護和水域岸線管理、水土保持、農村安全飲水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民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綠心保護的指導、推進、投入和監管責任。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涉及綠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綠心保護職責,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宣傳綠心保護的重要性和價值功能,提高保護綠心的知曉率、支持率和參與度。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參與綠心保護,對在綠心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綠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開展綠心保護、建設,組織制定完善綠心保護村規民約,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的建房資格、用地選址初步審查和建房風貌規范引導。
對破壞綠心生態環境資源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涉及綠心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多元投入機制,將綠心保護投入列入年度預算;省、市財政應當統籌整合資金,加大綠心保護投入;涉及綠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綠心保護投入;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綠心保護、民生保障和鄉村振興。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指導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加強符合綠心準入條件的優質項目儲備,積極爭取國家項目、資金投向綠心,在省級相關專項資金中優先支持,對綠心生態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對長株潭三市總體生態投入的增長幅度。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對綠心生態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地區生態投入的增長幅度。綠心生態資金投入應當重點用于林相提質改造并逐步增加。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綠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綠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來源和用途。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在本條例實施后六個月內制定綠心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
對綠心融合發展區和綠心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列入綠心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水行政等相關部門建立現代化監測體系,加強生態質量監督監測;對在監督監測中發現的違法問題,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及時查處。
涉及綠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綠心保護的政務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因污染綠心環境、破壞綠心生態等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三條 涉及綠心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領導干部綠心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主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強化綠心林長制、河湖長制、田長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反綠心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綠心保護、民生保障、鄉村振興以及生態保護補償等方面資金的;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綠心保護職責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處罰的,從其規定;有罰款處罰的,在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造成綠心生態環境損害的,有權機關和法定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通過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綠心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