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經2024年3月3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堅持政府推動、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循序漸進、共建共治共享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第五條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信息,以及對經集中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貯存、轉移、處理等環節實施監管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回收情況進行收集匯總,完善
再生資源回利用體系,促進生活垃圾收運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相融合。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的修訂范圍。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公安、郵政等相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按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養成,提升城鄉文明建設水平。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科普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工作職責或者業務范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免費向民眾開放。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輿論監督。
鼓勵物業服務、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電子商務、快遞、民宿酒店、餐飲、旅游、家政服務、零售商業等相關行業協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七條市、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據省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會同自然資源部門、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等相關單位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中轉、處理設施的新增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中轉、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經規劃確定的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區)處理的模式。
引導農村地區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對廚余垃圾等有機易腐爛的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等就近就地處理;對可回收物進行資源回收利用;對有害垃圾單獨收集,妥善處理。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第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收集容器和大件垃圾等暫存收集點,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不得在居民區居住樓層的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等圖文資料;
(三)在管理責任區域內,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投放時間,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告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地點、方式、去向、責任人和聯系方式以及咨詢、舉報電話等;
(四)指導、監督、檢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對不按照分類要求投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定期記錄產生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和去向等情況。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
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應當會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生活垃圾誤時收集點。
尚未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統籌考慮居民數量、產生垃圾總量、收運方式等因素,科學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以及大件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專用收集點,收集點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點地面應硬化處理,并保持整潔、無污水溢流;收集容器應當具有防腐、耐磨和防雨性能;鼓勵有條件的收集點配置洗手、照明、遮雨、智慧化管理等設施。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也包括家庭產生的小型樹枝、花草、落葉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及其包裝物、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充電電池、鉛蓄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牙簽、紙巾、紙尿褲、干電池、大骨頭、貝殼、堅硬果殼、被污染的一次性餐具等。
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的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將生活垃圾投放至收集容器外。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應當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
(三)有害垃圾投放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對易破損的燈具、農藥瓶等應當盡可能保持其完整狀態投放;已破損的應該包裹嚴實后投放。對廢棄的藥品、化妝品、殺蟲劑、消毒劑、油漆等應當與其包裝物一起密封投放;
(四)國家和省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園林綠化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集單位上門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場所。禁止將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園林綠化垃圾放置在其他類型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隨意丟棄。
建筑垃圾、動物尸體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八條產生廚余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落實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廚余垃圾。鼓勵產生廚余垃圾的單位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設備就地處理。
不能就地處理的廚余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禁止無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廚余垃圾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理場所;
(二)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車身規范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保持車身整潔。車輛清洗過程中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或者滴漏污水,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日產日清;
(五)作業后應當及時對垃圾收集、運輸設施進行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運輸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和去向等;
(七)不得擅自跨市轉移生活垃圾;
(八)國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分類標準接收、處理生活垃圾,不得擅自混合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二)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三)依法依規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四)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并定期報送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國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余垃圾應當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鼓勵具備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設備就地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為主的處理方式,超過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大件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應當在專門處理場所進行拆解、破碎、分揀處理,處理后所得物品按照前款要求處理。
第二十四條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開展日常巡查。
第二十五條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編制本級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根據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因重大傳染病疫情、臺風、暴雨、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和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方案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投訴舉報。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