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統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上海市再次修訂《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明確政府責任與企業事業單位義務,表示市、區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可將緩沖區納入轉移支付范圍。補償標準可按照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一定比例執行。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統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置原則)
綜合考慮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現狀,根據本市河網水系的潮汐、匯水區等特點,分層次、精細化實施水源保護區管理。在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外,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以下簡稱“緩沖區”),進一步確保本市飲用水水源質量和安全。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緩沖區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緩沖區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交通、海事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緩沖區內碼頭、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水務、農業農村、綠化市容、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應急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緩沖區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區政府和街鎮對本行政區域內緩沖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街鎮應當在區生態環境、規劃資源、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將本轄區范圍內緩沖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網格化監管,建立環境問題發現、報告和處置機制,助力區域產業結構和布局優化調整。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義務)
緩沖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防止水體污染和生態破壞,履行污染監測、報告等義務,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環境信息。
第六條(緩沖區劃定程序)
緩沖區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水務、規劃資源、經濟信息化、交通、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和相關區政府在組織專家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生態補償政策)
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適用于緩沖區。市、區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將緩沖區納入轉移支付范圍。補償標準可按照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一定比例執行。
第八條(管理要求)
緩沖區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緩沖區范圍內禁止實施的行為。負面清單未禁止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的其他管理規定。
第九條(負面清單)
在緩沖區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禁止新建、擴建鉛蓄電池制造業、電鍍行業等涉重點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三)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品裝卸碼頭(符合規劃和環保要求的船舶加油站、加氣站除外)。
(四)水域范圍內,不得航行裝載劇毒化學品、國家禁止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廢礦物油除外)的船舶,禁止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第十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原標題:全文丨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