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樂山市住建局編制了《樂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5日。
《條例》適用于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保障監督等活動,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且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海綿設施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房屋建筑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廣場、停車場和運動場等地面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減少硬質鋪裝面積,采用透水鋪裝,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草溝、雨水塘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積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應當合理有序開展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規定要求。
對于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毀、穿鑿海綿城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樂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公開征求《樂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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