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年9月28日資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資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尸骸、糞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土地等要素。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宣傳、指導工作,推動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h(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項目的立項、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等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教育系統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學校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三)商務部門負責
再生資源回網點規劃,監督、指導商業綜合體、大型超市等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企業做好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工作;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理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旅游、郵政管理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收費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相適應,體現城鄉差別化管理。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鼓勵結合實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工藝的研究應用,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字化、專業化、智能化。
第二章 宣傳引導與社會參與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志愿者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餐飲住宿、物流快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并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超市、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公園、酒店、公交、出租車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范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村(社區)、示范單位等創建活動,提高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資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要求,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行業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可再生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條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經營者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提供可循環利用包裝袋,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住宿、旅游、餐飲行業經營者應當減少一次性消費用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場所應當推廣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包裝工具,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辦公場所應當使用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三條 餐飲行業經營者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倡導“光盤行動”,避免浪費。鼓勵提供合理份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并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不包括普通堿性電池),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花卉綠植等廚余垃圾,相關企業、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和指定收集容器,也可以交由回收單位進行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其中廢棄藥品藥具應當對包裝物予以毀形或者進行破壞性標記后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資源化利用等方式就地就近減量化處理;使用一次性收納袋的,應當破袋投放,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投放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單位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六)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七)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制度。
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社區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路、鐵路、車站、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由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公園、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筑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區或者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及時公示,明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時間、投放方式等;
(二)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的要求,設置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宣傳;
(四)對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六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有害垃圾運輸至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貯存場所。
可回收物運輸至再生資源回收場所。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密閉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
(三)收集、運輸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必須具有垃圾分類的標識;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二)安裝生活垃圾處理計量系統,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聯網;
(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送臺賬信息;
(四)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五)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六)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七)執行其他操作規程和行業規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目標考核體系??h(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運行在線監控,與相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五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嚴格執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