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中山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鞏固藍天保衛戰成果,強化燃氣鍋爐污染物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決定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執行范圍
■ 中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氣鍋爐。
執行時間
■ 新建燃氣鍋爐。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 在用燃氣鍋爐。本公告實施之日前,全市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氣鍋爐,其中火炬開發區(不含民眾街道)、石岐街道、東區街道、西區街道、南區街道、五桂山街道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他區域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要求
■ 本公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從其新標準執行。
■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燃氣鍋爐項目。
■ 各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達到本公告規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關閉。
■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1日發布)一個月后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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