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荊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2月21日
荊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餐廚垃圾集中管理的區域,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實行餐廚垃圾集中管理的區域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荊州經開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下同) 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食物殘余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置后產生的油脂等。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專業運輸、集中處置。
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依法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統籌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發展改革、公安、教育、文化旅游、商務、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納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范圍的,由改革后的承接主體依法予以行使。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參與制定有關標準,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進行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應當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未取得相應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縣(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
(二) 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確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
(四)按照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約定的收運時間、地點和頻次,按時將餐廚垃圾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收運點;
(五)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并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至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處置;
(二)使用噴涂收集、運輸單位名稱和相關標識標志的專用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并確保車輛密封完好和整潔;
(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泄漏、撒落餐廚垃圾;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收運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將統計數據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集、運輸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并提交收集、運輸應急處理方案;
(六)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餐廚垃圾計量、處置、監控等設施設備,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接收和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情況和生產產品的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將統計數據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并提交應急處置方案;
(六)制定餐廚垃圾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三)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四)將餐廚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檔案,定期通報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行動,及時互通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信息。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保護及排水管理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一)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0000 元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 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處罰信息,依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依紀依規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