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是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導目錄》已經國務院原則同意。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部署,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目錄》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指導目錄》主要梳理規范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將按程序進行動態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有關事項和目錄按程序審核確認后,要在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上以適當方式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三、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治理。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執法事項,要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雖有法定依據但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交叉重復的執法事項,要大力清理,及時提出取消或調整的意見建議。需修改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調整《指導目錄》,先立后破,有序推進。
四、對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執法事項,要按照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區分不同事項和不同管理體制,結合實際明晰第一責任主體,把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壓實。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逐一厘清與行政執法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問責依據、追責情形和免責事由,健全問責機制。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執法責任轉嫁給基層。對不按要求履職盡責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五、按照公開透明高效原則和履職需要,編制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程和操作手冊,明確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履職要求、辦理時限、行為規范等,消除行政執法中的模糊條款,壓減自由裁量權,促進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標準處罰、無差別執法。將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事項納入地方綜合行政執法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積極推行“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加強部門聯動和協調配合,逐步實現行政執法行為、環節、結果等全過程網上留痕,強化對行政執法權運行的監督。
六、按照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原則,聚焦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與市場主體、群眾關系密切的行政執法事項,著力解決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讓市場主體、群眾切實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簡明易懂的行政執法履職要求和相應的問責辦法,加強宣傳,讓市場主體、群眾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詢、使用和監督。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任務和執法特點,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辦法,作為統籌使用和優化配置編制資源的重要依據。暢通投訴受理、跟蹤查詢、結果反饋渠道,鼓勵支持市場主體、群眾和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七、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全面落實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改革要求,統籌推進機構改革、職能轉變和作風建設。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節點和要求,做細做實各項工作,確保改革舉措落地生效。生態環境部要強化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業務指導,推動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不斷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中央編辦要會同司法部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把關。
《指導目錄》由生態環境部根據本通知精神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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