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我國一家環境影響評價論壇上,一份環境影響報告書被依法撤銷了行政許可,引發了許多環評從業人士的議論紛紛。
事情的起因在于重慶市一老年護養院建設項目受群眾舉報其環評公眾參與部分造假,當地環保局聯合街道、派出所、社區立刻對該項目展開了調查。調查發現,建設單位向環保局提交的項目環評公眾參與部分調查表不真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環保局對該項目下達了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這起事件處理妥當,毫無爭議,依法執行,有理有據。然而,許多環評人都認為,這一事件折射出了環評公眾參與部分的尷尬現狀。
公眾參與實際操作的困難現狀
根據現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三章節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調查公眾意見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并應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過程中完成。”然而這一條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著非常大的困難。
在實際調查中,大部分人在填寫環評調查問卷時往往顯得都較為積極合作,但一旦涉及姓名、聯系方式等個人真實信息時,往往就會顯得不情愿。這種情況給調查造成了很多的困難,但這本身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試想一下,若是在大街上突然出現一個陌生人,拿出一疊調查問卷來讓人填寫,然后還要每個人填寫姓名、住址、姓名、聯系方式、學歷、職業等真實信息,出于你自身信息安全考慮,你會毫無保留地全部如實填寫么?
面對這種情況,負責調查的單位亦是無計可施。這些單位大多只是普通的企業,并沒有資格和權力去要求受調查者現場出示身份證、核實手機號。當受調查者自己都無法保證自己填寫的內容的真實性時,負責調查的單位如何來保證?
而通過這樣的方式調查得到的問卷,在面對環保部門在回訪核實有效性時,一旦出現了手機號打不通,或者姓名不對,回訪時接電話者非受調查者本人不知道公眾參與調查問卷等情況,也勢必會出現“造假”的情況。
公眾參與在環評中的不合理地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然而,很多環評從業者認為,若是公眾參與一旦出現“造假”就將整份報告否定,實則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