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Y防爆日熒光燈分傳統型熒光燈和無極熒光燈,傳統型熒光燈即低壓汞燈,是利用低氣壓的汞蒸氣在放電過程中輻射紫外線,從而使熒光粉發出可見光的原理發光,因此它屬于低氣壓弧光放電光源。主要用放電產生的紫外輻射激發熒光粉而發光的防爆放電燈稱為防爆熒光燈。
一般BPY防爆日熒光燈燈具透明件采用密封結構時,密封墊的厚度須不小于2.Omm,金屬外殼與玻璃透明件之間密封墊的嵌入部分寬度,須不小于10.0mm。同時玻璃透明件一般應以內腔安裝,因為當內部有壓力時,彈性密封墊趨于壓縮狀態,會加強密封性能。彈性密封墊的材質,一般采用橡膠;當燈具的功率較大時,可采用石棉橡膠板或硅橡膠、氟橡膠等離火自熄的材料。還必須注意的是,在安裝玻璃透件時,就采取措施,從結構上保證壓緊燈罩、玻璃管、透明板的周邊,受力要均勻,避免引起透明件內部產生危險的機械應力。對于隔爆型燈具的玻璃透明件,還可以采用與外殼燈體直接膠封的方法密封固定。這種結構對膠封材料要求較高,以硅橡膠為宜。燈具透明件與外殼部件的固定,在結構上必須保證,在更換光源時,透明件和密封件不得從外殼部件上脫落。
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3 -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7000.1-2007 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
GB10682-2002 雙端熒光燈性能要求
GB/T13384-2008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14048.1-2006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1部分:總則
000013 防爆熒光燈產品分類
000013.1 熒光燈分類
a)按功率分為:1×20W、1×30W、1×40W、2×20W、2×30W、2×40W。
b)按使用功能分為:普通照明式、普通照明應急兩用式。
燈具隔爆外殼的基本要求
對于隔爆型燈具,隔爆外殼是這類隔爆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關鍵部件,所以隔爆外殼必須符合一般要求和隔爆性能的特殊要求。
1.一般要求
隔爆型燈具是一種特殊的燈具,必須符合普通燈具的通用要求。
1.1燈具的外殼造型力求美觀大方,結構緊湊可靠,輕便且工藝性要好。
1.2要求有足夠的容積用來放置燈座、燈泡、反射器、接線柱等電氣元件和燈具配件,同時要考慮布局的合理性,便于安裝、更換光源等使用和維修。
1.3要有一定表面積的透明部分,以使燈具內部光源的光通量通過反射部件有效地投射出來。
1.4要綜合考慮散熱、防塵、防水和防腐等措施,在結構上給予充分的保證。
1.5在適當的位置,合理地布置內外接地,并有相應的*性接地標志。
2.特殊要求
隔爆外殼國家防爆標準要求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內部的爆炸火焰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要滿足這—性能,就必須具體考慮如下特殊要求:
2.1耐爆性能。要求燈具外殼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來承受燈具內腔可能引起的爆炸壓力,因此要選擇適當的材質和壁厚,組成*的立體幾何形狀分布,這種腔體結構,既要美觀大方,又要盡可能地避免形體變化過大所造成的應力不均,以便確保zui終能夠通過GB3836.2規定的動態強度試驗。
2.2隔爆功能。燈具的隔爆外殼在設計時就必須嚴格按照GB3836.2的規定選用適當的隔爆接合面結構參數、引入裝置的方式,透明件與燈體部件的密封結構形式、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隔爆螺紋的精度等,以便有效地阻止內部爆炸火焰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zui終通過GB3836.2規定的隔爆性能試驗。
2.3燈具的隔爆外殼,多數是由2個或多個連通空腔組成,往往很容易產生壓力重疊現象,一般來說,這將會造成爆炸壓力異常急劇上升而超過預計的zui大壓力。為此應盡量增大聯通孔面積,使外殼內部的形狀能消除壓力重疊現象。如果實際不能消除壓力重疊現象,則應在腔與腔之間采取隔爆措施,消除壓力重疊。
2.4對于ⅡC的隔爆型燈具,GB3836.2嚴格規定不應采用爆炸時隔爆間隙趨向增大的平面隔爆接合面,為此,目前我國的隔爆型ⅡC防爆燈具大多數采用隔爆螺紋的結構形式,以便燈具更換光源或維修時燈具腔體能順利開啟。
防爆日熒光燈BPY型式試驗項目:
a) 所有出廠檢驗項目;
b) 溫度試驗;
c) 外殼沖擊試驗;
d) 塑料透明件的耐熱試驗、耐寒試驗、機械試驗;
e) 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
f) 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
g) 引入裝置的密封試驗;
h) 隔爆外殼耐壓試驗;
i) 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
j) 外殼防護能力試驗;
k) 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
000017 防爆熒光燈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000017.1 標志
000017.1.1 熒光燈應在顯著位置設有銘牌。
000017.1.2 熒光燈銘牌的材質應采用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如青銅,黃銅或不銹鋼。
000017.1.3 熒光燈的銘牌應包括下列各項:
a) 制造廠名稱或注冊商標;
b) 制造廠所規定的產品名稱及型號;
c) 額定工作電壓、額定功率;
d) 符號Ex;
e) 防爆標志;
f) 防爆合格證編號;
g) 制造日期。
000017.2 包裝
000017.2.1 熒光燈的包裝應符合GB/T13384的規定。
000017.2.2 包裝箱內隨同產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
a) 檢驗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
00001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內容如下:
a) 制造廠名稱;
b) 產品型號及名稱;
c) 產品數量;
d) 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e)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f) “小心輕放”、“怕濕”、“向上”等字樣或標記。
000017.3 運輸與貯存
000017.3.1 熒光燈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
000017.3.2 熒光燈應貯存在空氣流通,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倉庫中
燈具修理的要求
燈具的可拆卸零件允許用配件替換,配件須與原件一樣,并須分別符合GB3836.1、GB3836.2、GB3836.3的有關規定。
不同型號的鎮流器技術性能不**,更換不同型號的鎮流器時,就可能引起隔爆型燈具的溫升和絕緣性能,工作性能等變化,在隔爆型燈具中,這種變化必定影響防爆的級別,所以規定只允許用相同型號和容量的配件替換,而改變鎮流方式時,對整個鎮流器部件的溫升變化更大,所以必須要重新進行溫升等試驗,以確定新的防爆級別,而這種試驗鑒定只有經防爆檢驗單位試驗通過才能得到認可。
這里的替換是以配件替代檢修活動,一般隔爆型燈具要求非專業人員不要打開或任意拆卸,平時的檢修主要是更換光源和熒光燈的啟輝器和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等易耗電氣部件,燈具進行裝拆后要注意燈具的透明件與燈體之間的密封墊是否恢復到原有的壓縮狀態,另外還要注意裝拆過程中不要碰傷隔爆面,電纜和導線引入口的密封墊圈如破壞,一定要及時更換以確保防爆性能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