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標準規范
《水污染防治法》對水污染、污染物是如何定義的?
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成別性等方面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即漫或自然因素的影響,水體的感觀性狀、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生物組成及底質等發生量惡化,由此引起水污染。
污染物是指能導致水污染的物質,即造成水體的水質、底質、生物質等惡化或形成水污染的各種物質或能量。
du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為生物攝入體內后,有可能會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代發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如多氯聯苯、有機氯殺蟲劑等持久性有機物,鎘、鉛、鉻等重金屬。
因此,排水工程的基本任務是保護環境免受污染,以促進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保障人的健康與正常生活。其主要內容包括:(1)收集各種污水并及時地將其輸送至適當地點;(2)妥善處理后排放或再利用。
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標準規范
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到第三十七條對排入地表水體的污水進了具體規定。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污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澤本排放含熱污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污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才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利用工業污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和農產品。